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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嘉师穿越的这个时空当中,英布虽然被张嘉师改变了命运,但是在张嘉师抵达咸阳之前,英布已经成为了刑徒的一员,并且在骊山皇陵工地上面进行相应的工程。
这一点似乎与其原本的人生轨迹相仿,但是在张嘉师前往咸阳之后,始皇帝在设立阿房都尉营的同时,似乎也对阿房宫的修筑时间进行加紧,而阿房都尉营的存在,虽然是在阿房宫的修筑完成之后,会直接变成阿房宫卫戍部队编制。但是在阿房宫依旧是处于营建状态的时候,阿房都尉营则是有阿房宫工地的几个警戒护卫部队整合而成的编制。
这样一来,也在一个方面上造成了张嘉师为了掌握这一支部队的指挥权,而第一次与赵高发生冲突。
英布对于这一支部队的存在一开始并没有什么感觉,而张嘉师自己即使是掌握了阿房都尉营的指挥权之后,也不知道一些麾下的官兵在这个职责上做过什么。
英布在刑徒当中也听说过部分的流言,那就是一旦在阿房宫工地上出现逃犯,那么隶属于阿房都尉营的下级官兵就有相应的权利来对这些逃犯进行捕杀。
而严格来说,在秦帝国有效控制的地方,逃犯是很难在人烟相当多,并且有相应的官府编制的地区生存。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刑徒的脸庞上往往会有黥这种刑罚。
而英布假如在这个时空中选择的是逃走的这一条路,那么他的人生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英布别称为黥布,就是因为英布受到了黥刑。
……
在中国的历史上,黥并非是秦帝国首创的刑罚,甚至是可以说,在秦国出现之前,黥已经成为了刑徒的身份象征。
周代初期据说就已经出现了被后世称之为奴隶制五刑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是指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同劓、宫、刖、杀相比,墨刑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可以说是一个人的终生记号。因为黥刑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
《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
《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
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
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
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
《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
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
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
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
“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
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
《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该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
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
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
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
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
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而这也说明了黥这种刑罚,在这个时期之前,很大程度上是选择难以消除的方式来进行处罚的。
南朝泰始四年,宋明帝刘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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